18 12
发新话题
打印

一网友发帖造谣被治安拘留5天

一网友发帖造谣被治安拘留5天

9月2日,在兰溪市区中山路上开工艺品商店的吴某因在网上散发谣言、扰乱公共秩序,被兰溪市公安机关治安拘留5天。
    8月27日10时,吴某在兰溪新闻网“兰江论坛”上注册网名“laxi0579”,并在当天12时许在网上发帖说:“昨晚兰溪市体育馆‘黑帮火拼’,当时的场景相当惨烈,据说有13人在乱刀下被砍死……请网管不要删此帖,源于事实。”
    当天,论坛网管了解到此事是虚构时,便立即对该帖内容进行了屏蔽。但吴某对内容被屏蔽不满,仍在网上继续散发谣言。
    兰溪市公安局网监大队经过相关调查后,认定发帖者已经构成扰乱公共秩序。民警找到了发帖者吴某,吴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。吴某说,兰溪市体育馆发生‘黑帮火拼’的消息是他在吃夜宵时,从邻座上听来的。
    办案民警说,网络的兴起,使得“人人都是传播者”,但“网言网语”同样受法律约束。对此,他提醒广大网民,不要乱传播未经证实或者难以证实的信息。对那些不负责任编造、传播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甚至带来社会恐慌者,一经发现,将依法严肃查处.

TOP

消息失事的情况是难免的,即使党报也难以完全避免。关键的问题是,听说就说听说,不要主观认定是真实的。如果楼主事先申明属于听说,未经核实。那样情况就不一样,也不至于被处理。
真金不怕火炼,真理越辩越明!
三人行必有我师,请多多赐教!

TOP

当天,论坛网管了解到此事是虚构时,便立即对该帖内容进行了屏蔽。

网管了解事情很快嘛!!!!
无路处自有天命

TOP

这个兰溪老板电脑技术不行还乱说话,被抓活该!
“如今须不比太平时节······”

“你说这话,该剜口割舌,今日天下怎地不太平?”

TOP

引用:
原帖由 tby 于 2008-9-7 12:43 发表
消息失事的情况是难免的,即使党报也难以完全避免。关键的问题是,听说就说听说,不要主观认定是真实的。如果楼主事先申明属于听说,未经核实。那样情况就不一样,也不至于被处理。
那也不行的歪,“传谣”哇

TOP

言论自由稍微搞不好就是散播谣言.一步之隔.
http://user.qzone.qq.com/2338273  --依然范德彪

TOP

不要小看了管理员,管理员删帖后,不要有什么意见,否则就容易出事
我的意中人是个绝世美女------瘦子。

TOP

引用:
原帖由 不娶则已 于 2008-9-7 15:36 发表

那也不行的歪,“传谣”哇
我想如果事先申明是“只是听说,未经核实”,或者干脆“提请大家核实”,不应该构成传谣吧!按我的理解,传谣应该是把谣言当作真事传播吧!
看来,这个问题,值得进一步探讨!
真金不怕火炼,真理越辩越明!
三人行必有我师,请多多赐教!

TOP

传谣的危害性在于混淆视听,让人误会,制造社会混乱。如果事先申明只是小道消息,那不至于混淆视听或引起人家误会呀!既然是小道消息,接收者本来就该判别或有待核实的,怎能直接采信?

[ 本帖最后由 tby 于 2008-9-7 17:15 编辑 ]
真金不怕火炼,真理越辩越明!
三人行必有我师,请多多赐教!

TOP

兰溪这个人的错误主要在于:他在被删贴后,仍继续发帖。并坚称:“请网管不要删此帖,源于事实”。
真金不怕火炼,真理越辩越明!
三人行必有我师,请多多赐教!

TOP

引用:
原帖由 tby 于 2008-9-7 16:54 发表
传谣的危害性在于混淆视听,让人误会,制造社会混乱。如果事先申明只是小道消息,那不至于混淆视听或引起人家误会呀!既然是小道消息,接收者本来就该判别或有待核实的,只能直接采信?
其实楼主的违法原因就是“传谣”。办案民警说:不要传播未经证实或者难以证实的信息。——也许你本意是求证事实,但别人转发可能就会偏离,这样你就成了传播中的一个环节。办案民警说的那个“乱”字也很有意思,估计是在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届定。

TOP

赫赫
中国特色嘛。。。。。
我和我追逐的梦

TOP

前车之鉴,大家需要注意了
你们牛B什么,不就年轻么?老子也年轻过,可你们老过么?

TOP

这件事已经在兰江论坛上传的沸沸扬扬了

TOP

引用:
原帖由 fly123 于 2008-9-7 15:42 发表
不要小看了管理员,管理员删帖后,不要有什么意见,否则就容易出事
不错,不错,支持一下。
仁  者  麒  麟

TOP

 18 12
发新话题